
圖、2018年全球專利申請330萬件,年增長5.2%2019年10月16日,根據WIPO公布2018年世界知識產權指標(WIPI)報告,全球創新者在2018年提交了330萬件專利申請,同比增長5.2%,連續第九年增長。全球商標申請則增加到1,430萬,而工業品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則達到1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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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譽為台北必吃早餐之一的豐盛號,竟然疑似遭到韓國人侵權,不只店名相同,設計也很類似,還在短時間內開了50家分店,令台灣業者不堪其擾,發出嚴正聲明,對此韓國豐盛號也回函表示,確實沒註冊商標,但希望可以和解,不過後來卻突然消失也避談後續問題
醃漬里肌肉片,煎得香氣誘人,知名的碳烤土司豐盛號,被譽為台北必吃早餐之一,名氣響亮,卻疑似遭到,韓國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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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Zeroclick控告多家科技大廠違反觸控螢幕專利
Zeroclick是一家非實施專利事業體(PAE),從2015年首對蘋果(Apple Inc.)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於2016年8月經過法院進行Claim Construction Hearing之後被認定專利無效,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推翻了地方法院對專利無效的裁決。因此,最近Zeroclick決定擴大訴訟對象,分別連告了HP、Dell、三星電子和LG電子,涉及一種GUI使用於智慧手機的觸控螢幕。
也就是說,當在訴訟中對PAE有利時,也就激勵他可能會影響後續其他被告公司。
例如,Zeroclick在其訴狀中引用了三星的Galaxy S10 Plus和LG的V30作為專利侵權的主要例子。但是,Zeroclick將涉嫌商品指定為“使用Google Android軟件的觸控螢幕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這意味著它實際上針對的是三星和LG生產的大多數智慧手機和平板電腦之顯示設備。也就是說,Zeroclick決定將訴訟從終端裝置延伸到面板業者。
本案系爭專利有兩件:
US7818691 Zeroclick
US8549443 Zeroclick
一種GUI介面,一種對GUI介面進行編程的方法以及一種裝置,該裝置使得能夠通過向控件的移動以及與該控件有關的另一後續移動來啟動GUI中的控件的功能。可以在下面更精確地定義。一個GUI,在該GUI中,當指針0緊鄰控制區1或經過控制區時,會啟動一個過程,由此指針在預定路徑區域上的後續移動會產生“點擊”事件,該事件模擬控件的直接點擊並在路徑完成之前移至預定路徑區域之外,將控件重置為指針從未沿著預定路徑區域開始。(498字;圖1)
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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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使用者圖形介面訴訟 Global Equity Management控告Alibaba2.
觸控螢幕專利訴訟Zeroclick控告Apple3.
數位列印專利訴訟Industrial Print Technologies控告O'Neil和惠普侵權4.
液晶顯示器驅動模組專利訴訟 Surpass Tech Innovation控告LG、三星、夏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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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I可以當專利發明人嗎?人工智慧(AI)是現代最重要的技術發明之一。曾被認為是科幻小說中遙不可及,但歷經50多年人工智慧已經取得了足夠的進步,可以接近對人類突破技術臨界點的影響力。預估,人工智慧的進步已顯示出巨大的潛力,它可以通過提高生產、創造新商業價值,在運輸、醫療、教育和農業等各方面來造福人類。但是,人工智慧的技術進步也對當今眾多法律框架產生破壞力,包括美國專利法的各個方面。
目前,探討了將受到AI影響的五個主要專利法議題:(1)人工智慧技術之專利適格性議題(2)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的可專利性和發明性;(3)人工智慧對專利侵權的責任;(4)AI在非顯而易見性標準對“普通技術人員”的定義範圍;還有(5)挑戰當今法律制度不允許AI系統為發明人,以上等5項議題。
針對AI系統或機器是否可以是發明人的議題,最近一個稱為Dabus機器使用 AI設計了兩種產品,並已經提交了專利申請。如果成功,相信這將是專利局首次認可該機器為發明者(Inventor)。
該機器設計的專利申請,由英國University of Surrey大學法律與健康科學教授Ryan Abbott領導的團隊提出。並表示,他提出該專利申請的目的“是為了明確AI產生的發明的法律和規則”的議題。
Dabus機器是一個感知的自主引導的機器設備,由AI專家Stephen Thaler創建,據《金融時報》報導,Thaler使用文字和圖像來“教”這台機器在兩個月內生產出複雜的物品。
第一項食品塑料容器專利描述了一種採用分形設計在其側面產生凹坑和凸起的食品容器。好處之一是可以將多個容器更緊密地裝配在一起,以便於安全地運輸它們,還有,便於機械臂更容易撿起來並抓住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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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國法院對專利蟑螂判刑在中國囤積大量專利,並在未實際實施相關專利的情況下進行敲詐行為,甚至將企業訴至法院,迫使被害單位向其支付專利實施授權費等,將因觸犯敲詐勒索罪,而被判處刑責及罰金。
2019年9月30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對一起被稱為“專利權敲詐第一案”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該案主犯李某利用其經營的多家公司大量囤積專利,並在未實際使用相關專利的情況下進行勒索,多次以相似專利將企業訴至法院,迫使被害單位向其支付專利實施授權費等。根據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人民幣)。雖然,罰金不高卻刑責頗高,但該案僅是其中一起,後續其他案件累加的結果,將頗可觀。
本案緣起於2009年起,李某利用其經營的上海科鬥電子科技、上海本星電子科技等單位名義大量申請約560多個技術領域的專利,並據此向法院提起專利權糾紛訴訟,並以此要挾被訴方與其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解協議等。
2015年至2017年間,李某單獨或夥同另一名被告人,先後迫使4家被害單位與科鬥公司等單位簽訂協議,以專利實施授權費、補償款等名義向被害單位索取216萬餘元,實際獲利116萬餘元。而且,他們常用手段是在其他公司公開募股階段或即將上市、融資等關鍵時期,以侵害專利權為由起訴其他公司,也舉報給銀監管單位以達到收取專利實施授權費的目的。
於是,2018年8月,上海浦東新區檢察院指控李某等人犯敲詐勒索罪,並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提起公訴。
雖然,被告李某辯稱,其持有的專利均是合法有效的專利,向相關侵權方提起訴訟或者與侵權方和解也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
在法院審理期間,被訴者們對原告的近60件專利陸續提出複審程序申請,結果多數獲得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判為專利無效。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李某二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人為的方式弄虛作假,製作被告單位侵權的假象,以此作為要挾的藉口和手段,通過起訴、舉報等方式阻礙被害單位上市,引起對方的恐懼,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最終,李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537字;圖1)
參考資料:
企查查,2019/10/3
https://www.qichacha.com/search_riskinfo?key=%E4%B8%8A%E6%B5%B7%E7%A7%91%E6%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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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大立光之鏡頭相關專利再出擊大立光電 (Largan Precision Co.,LTD) 於2019年9月 25日向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控告惠普 (HP Inc.),先進光電科技(Ability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和新鉅科技(Newmax Technology Co., Ltd),主張被告侵害大立光電所擁有的四件專利:美國專利7274518,8395691,8988796和9146378。
大立光電主張構成侵權的產品是:惠普的15款筆記型電腦產品 (例如:Spectre Folio, HP Pavilion, Envy, Omen, EliteBook, 和 ZBook) 中所使用的鏡頭,依據大立光電的調查,認為相關侵權鏡頭係由先進光電科技和新鉅科技供應。
專利範圍與產品比對
(1)USP# 7274518專利
2006-10-06
2007-09-25, US7274518 B1
1. An optical system comprising four lens elements with refractive power, from the object side to the image side:
a first lens element with positive refractive power having a convex front surface and a concave rear surface, and at least one surface of the first lens element is aspheric;
a second lens element with negative refractive power having a concave rear surface, and the front surface and the rear surface of the second lens element are aspheric;
a third lens element with positive refractive power having a concave front surface and a convex rear surface, and the front surface and the rear surface of the third lens element are aspheric;
a fourth lens element having a convex front surface and a concave rear surface, the front surface and the rear surface of the fourth lens element are aspheric, and at least one inflection point is formed on the rear surface of the fourth lens element;
an aperture stop located between the object side of the optical system and the second lens element, for controlling the brightness of the optical system;
wherein the radius of curvature of a front surface of the second lens element is R3, the Abbe number of the second lens element is V2, and they satisfy the following relations:
−0.02[1/mm]<1/R3<0.22[1/mm]
V2<40
the focal length of the fourth lens element is f4, the focal length of the optical system is f, and they satisfy the following relation:
f/f4<0.1.
1.一種光學系統,包括從物側到像側的具有屈光力的四個透鏡元件:
一第一透鏡,該第一透鏡具有正屈光力,其具有凸的前表面和凹的後表面,並且該第一透鏡的至少一個表面是非球面;
一第二透鏡,該第二透鏡具有負屈光力,該第二透鏡具有凹入的後表面,並且第二透鏡的前表面和後表面是非球面的;
一第三透鏡,該第三透鏡具有正屈光力,該第三透鏡具有凹的前表面和凸的後表面,並且該第三透鏡的前表面和後表面為非球面;
一第四透鏡,該第四透鏡具有凸的前表面和凹的後表面,該第四透鏡的前表面和後表面為非球面,並且在該第四透鏡的後表面上形成至少一個轉折點;
孔徑光閘,位於光學系統的物側與第二透鏡之間,用於控制光學系統的亮度。
其中,第二透鏡的前表面的曲率半徑為R 3,第二透鏡的阿貝數為V 2,它們滿足以下關係:
−0.02 [1 / mm] <1 / R 3 <0.22 [1 / mm]
V2 <40
第四透鏡的焦距為f 4,光學系統的焦距為f,它們滿足以下關係:
f / f 4 <0.1。
(2)USP# 8395691專利
TW99127879申請日2010-08-20
公開日為2012-02-23, US20120044403A1
2. An optical image-capturing lens assembly comprising, in order from an object side to an image side:
a first lens element with positive refractive power having a convex object-side surface;
a second lens element with negative refractive power;
a plastic third lens element, the object-side and image-side surfaces thereof being aspheric; and
a plastic fourth lens element having a concave image-side surface, the object-side and image-side surfaces thereof being aspheric and at least one inflection point being formed on at least one of the object-side and image-side surfaces thereof,
wherein the assembly is further provided with an electronic sensor for image formation of an object, the electronic sensor is disposed at an image plane, a distance on the optical axis between the object-side surface of the first lens element and the electronic sensor is TTL, and they satisfy the following relation:
1.80 mm<TTL<3.20 mm.
2.一種光學圖像捕獲透鏡組件,其從物體側到圖像側依次包括:
具有正屈光力的第一透鏡元件,該第一透鏡元件具有凸的物體側表面;
具有負屈光力的第二透鏡;
塑料第三透鏡元件,其物側和像側表面是非球面;和
一種塑料第四透鏡,其具有凹入的像側表面,其物側和像側表面為非球面,並且至少一個轉折點形成在其物側和像側表面中的至少一個上,
其中,該組件還設置有用於形成物體的圖像的電子傳感器,該電子傳感器設置在圖像平面上,在第一透鏡的物體側表面和電子傳感器之間的光軸上的距離為TTL ,並且它們滿足以下關係:
1.80毫米< TTL < 3.2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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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積電對格羅方德提出反擊
對於GF案,台積電(TSMC)終於出重拳反擊了。
全球半導體代工製造龍頭台積電(TSMC)於2019年 9月30日對美國、德國和新加坡的GlobalFoundries (GF)提起多項訴訟,指控GF連續侵犯至少25項TSMC專利,涵蓋40nm、28nm、22nm、14nm和12nm節點製程,所使用的 FinFET, shallow trench isolation techniques, double pattering methods, advanced seal rings, and gate structures, and innovative contact etch stop layer designs 專利,台積電要求禁制生產及銷售令,同時要求巨額金錢賠償。
TSMC提訴的25項專利,涉及多種技術包括:FinFET設計,淺溝槽隔離技術,雙重圖案化方法,先進的密封環和柵極結構以及創新的接觸蝕刻停止層設計。這些特定技術涵蓋了成熟和先進的半導體製造製程的核心特徵。
TSMC指出,在全球擁有37,000多種專利,而此次所涉及的專利僅佔台積電廣泛產品組合的一小部分。
過去5年中,台積電從美國供應商那裡採購了約200億美元的設備和服務。台積電還與美國客戶、供應商和著名大學緊密合作,以創新開發下一代半導體技術的發展。台積電的子公司在華盛頓州設有製造廠,並在加利福尼亞州和德州設有辦事處,擁有一千多名員工。
台積電為近500個客戶和全球消費者持續重大投資,以確保每個人都從最先進的半導體技術中受益,這些最先進的半導體技術可實現廣泛的應用,例如移動、5G、AI、IoT和高性能計算,這對公共利益至關重要。
美國ITC同意立案啟動337調查
本案由GF於2019年8月底先發制人,在美國和德國兩地,向TSMC提起16項專利侵權訴訟。近期,美國ITC也同意立案決定啟動337調查。
推測GF為何告TSMC的原因
本案應該就是專利剩餘價值的應用,當GF宣布退出7 奈米製程之後,先賣掉廠房再試圖將其無用的專利無形資產轉化成現金流。因此,推測GF為何告TSMC的原因:(1) GF藉專利戰"推銷並要求"這些被告簽署專利授權協議。(2) GF為鞏固14/28奈米的代工業務。(3) GF藉訴訟拉抬自家專利身價,希望專利轉售賣個好價格,尤其是Apple、Google及中國業者正在自行開發晶片之際。(616字;圖1)
參考資料:
TSMC Files Complaints Against GlobalFoundries in U.S., Germany and Singapore for Infringement of 25 Patents to Affirm its Technology Leadership and to Protect Its Customers and Consumers Worldwide. TSMC, 2019/10/1.
GF跨國對台積電掀專利戰,勝敗率有多少?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2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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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流微測專注於提供「流體自動光學檢測解決方案」,其核心專利技術是高解析影像—微觀流體晶片系統,在工研院開發時已布局專利一案四件。成立新創公司二年來,專利數已成長至兩案八件。除陸續取得台灣、大陸、日本、美國專利外。在技術面上,分別布局微熱流控制、電子束檢測、半導體檢測、生醫光學檢測與能源材料分析等領域,建構堅實的專利圍牆。
電子束檢測可提供高解析度奈米級影像,除了是學術研究的基礎設備,由半導體業、電子業、生醫藥產業蓬勃發展而推升的檢測需求,2016年全球電子束分析市場達27億美元;而邑流微測的濕細胞(Wet-cell)電子顯微流體晶片系統,便是針對電子束檢測設備擴充應用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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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華為訴康文森案一審判決本案是南京中院作出第一案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糾紛。對於,標準必要專利(SEPs)授權費率核算,法院經審理並作出判決,最終採用了自上而下計算FRAND授權費率法,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的中國費率的計算公式。
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華為公司)
被告:康文森無線許可公司(下稱康文森公司)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三案合併審理
訴訟原由:要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
系爭專利:康文森公司所擁有3件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首先,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案合併審理,法院進行確認許可專利、許可產品、許可行為:
一、許可專利上,法院確認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並實際滿足2G、3G、4G標准或技術規範且為原告華為公司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
二、許可產品上,華為公司的移動終端產品,即手機和有蜂窩通信功能的平板電腦;
三、許可行為上,包括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許可產品,以及在許可產品上使用許可專利。
本案是華為等三家關係企業控告康文森無線許可公司案,要求法院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2019年9月1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就本案所涉及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予以確認: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費率為0.0018%。
二、並且華為公司僅侵權康文森的其中一件專利,所以需就一件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ZL200380102135.9)的4G移動終端產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授權費率。
三、至於,華為公司請求確認在中國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康文森公司享有的3件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康文森經購買取得諾基亞(Nokia)專利組合
康文森公司於2012年通過購買,獲得了諾基亞(Nokia)公司持有的部分涉及無線通信技術的專利包,包括在歐洲、美國、中國等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康文森曾於2014年4月,以郵件致函原告華為技術公司,告知其通過購買獲得了原屬於諾基亞公司的涉及2G、3G、4G等通信標準的部分標準必要專利,且主張多件華為移動終端產品涉及侵犯該專利包的專利權,並向華為公司提供了10件美國專利及其技術比對資料作為雙方技術談判的樣本,並而要求華為能坐下來簽署該專利組合的全球授權協議。
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因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將華為公司起訴至英國法院。
華為公司也提出反擊
一、華為公司也提出反擊,在南京、深圳針對康文森公司發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以及請求確定專利授權費率,同時針對康文森公司所有的多件中國專利發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二、2018年,華為公司因認為康文森公司怠於針對其中國專利在中國行使訴權的行為,導致其製造銷售華為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侵權處於不明確的狀態,使商業經營決策和計劃受到嚴重影響、經營困境和損失的發生;康文森公司的涉案專利權等已被原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且不屬於3GPP技術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康文森公司未能遵從其FRAND義務提供足夠的信息,三原告無法判斷被告所聲稱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等原因,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三原告在中國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犯被告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就被告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並實際滿足2G、3G、4G標准或技術規範且為原告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判令確認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對原告產品的許可條件,包括費率。
表、中國南京中院核定無線通信終端產品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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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璽開發生醫材料、細胞、生長因子等關鍵技術,同時發展創新性幹細胞藥物,陸續開發出多種再生醫學應用產品。
圖/國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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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Motor Magazine》報導,
Mazda上周提交了一項底盤專利,從其曝光的「車輛減震結構」設計圖看來,與現行
Mazda的轎車休旅車完全不同,其設計暗指這輛新車,或許是一輛
性能車或是
跑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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