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俗稱為品牌、牌子或 LOGO,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 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 2 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的標識。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
例如:『波蜜 』、『SK-II 』、『85度C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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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申請註冊商標;無法判斷您目前使用的文字或圖樣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若侵害他人商標權除了需重新設計品牌及包裝外,嚴重則可能附帶刑事及民事責任。
沒有申請註冊商標;若遭他人搶註冊,則要高價買回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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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商標!一字值千金!!商標註冊讓您擁有法定的專用權利,且範圍擴及全國。
擁有授權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的權利。
有權將註冊商標轉賣或用以設定質權,因為註冊商標具財產價值。
可以阻止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註冊可能涵蓋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有產生混淆的情形。
可以要求海關禁止侵害註冊商標的商品輸入或輸出。
因此,如果沒有你的同意,他人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與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可以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註冊商標可以用來阻止他人的仿冒,並妥善保障你的市場銷售量或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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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商 號 名稱主 要在 於 識別 交 易主體,與其他 企業 相 區別,並確保 法律 行 為及 權 利義務歸 屬之 同 一性,而商標 主要 功 能則 是 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故 公 司/商號 名 稱 與商標二 者之 意 義、 功 能並 不 相同 , 本不相 互制 限 。
如果以公司/商號名稱之特許部份來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則是商標的使用。若未提出申請註冊商標,無從判斷是否侵害他人之商標權;或遭他人搶註冊,則要提出更多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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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內 、 外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商 業 體 ( 商 號 、 行 號 )有 使用商 標以表彰 自己營 業上商品 /服 務需要 者,皆 得以個人 、法人 或營業 主 體的名 義申請註 冊。
但 申請團體 商標、團 體標章 、證明標 章 則另 有資格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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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 註冊領域境內 。所 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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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說明性、通用標章等缺乏任何識別性的商標不准註冊外,我國商標法常見不准註冊為商標的其他情況有: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商標例如鼓勵不道德行為的商標,不准註冊。
引人誤認誤信之商標這些是指有可能使公眾產生誤認誤信的商標,例如有錯誤表示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的情形。
可能導致混淆誤認的商標以下情況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已有在先註冊/申請的商標;或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的著名商標或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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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標法 第 5 條 明定商 標使用的 態樣 , 包括下列 情形 :
將 商 標 用 於 商 品 上 , 例 如 於 香 皂 上 刻 有 商 標 ; 或 將 商 標用 於包裝 容器 上,例 如汽水飲料瓶 (容器 )上標示商 標的 情形 (商 5Ⅰ ①) 。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持 有 、 陳 列 、 販 賣 、 輸 出 或 輸 入 的 商 品 或其 包 裝 容 器 上 已 有 標 示 該 商 標 的 情 形 , 例 如 基 於 行 銷 目的 將 標 示 商 標 的 商 品 陳 列 於 貨 架 上 或 存 放 於 倉 庫 的 情 形 (商 5Ⅰ ②) 。
將 商 標 標 示 於 提 供 服 務 有 關 的 物 件 。 例 如 提 供 餐 飲 、 旅宿 服 務 的 業 者 將 商 標製 作 招 牌 懸 掛 於 營 業 場 所 或 印 製 於員 工 制 服 、 名 牌 、 菜 單 或 餐 具 ; 提 供 購 物 服 務 的 百 貨 公司 業者將 商標印製 於購物 袋 等物件 (商 5Ⅰ ③) 。
將 商 標 用 於 訂 購 單 、 產 品 型 錄 、 價 目 表 、 發 票 、 產 品 說明 書 等 商 業 文 書 , 或 報 紙 、 雜 誌 、 宣 傳 單 、 海 報 等 廣 告行 為 , 縱 商 品 尚 未 出 售 , 但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以 產 品 型 錄 、宣 傳 單 促 銷 即 將進 入 市 場 的 商 品 /服 務 , 讓 消 費 者認 識 的情 形 (商 5Ⅰ ④) 。
以 數 位 影 音 、 電 子 媒 體 、 網 路 或 其 他 媒 介 物 方 式 使 用 商標 的 情 形 : 例 如 在 電腦 軟 體 開 啟 畫 面 呈 現 商 標 ; 利 用 電視 、 廣 播 等 電 子 媒 體 的 廣 告 ; 在 電 子 網 路 或 網 際 網 路 上廣 告等情 形。至於 其他媒 介物,則 是泛指 前 述 方 式 以 外 ,具 有傳遞 資訊、顯示 影像等 功能 的各 式媒介 物 (商 5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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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 體 標 章 指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公 會 、 協 會 或 其 他 團 體 , 為表 彰 其 會 員 的 會 籍 , 並 藉 以 與 非 該 團 體 會 員 相 區 別 的 標識。寺 廟管理 委員 會 若向 中央或地 方 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團體立 案外,並 已向法 院辦理法 人登記 者,即認 具備 團體 標 章 申 請 人 的 資 格 。申 請 時 應 檢 送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商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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