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碁(2353)創辦人施振榮退休之後,相當關心銀髮需求、文化科技等議題,最近,他以文化科技發展聯盟召集人身分,致函立法院長蘇貞昌、經濟部長沈榮津以及文化部長鄭麗君,他呼籲,考量著作權為文化權的一環,為完整文化政策,宜由文化部擔任主管機關。

施振榮長期與藝文界接觸,「音樂著作權」歸屬問題近年廣受藝文界關切,特別是在公播版的授權費用偏高,恐讓部分音樂推廣受限。

施振榮分析,雖然一般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祕密,泛稱為智慧財產權,但是,著作與發明專利、商標或營業祕密在本質上截然不同,著作權於著作完成時自然產生,毋需申請更不用註冊審查,而專利權或商標權則必須申請註冊及審查。

此外,利用方式也有明顯差異,發明概由企業商品化,利用商標在市場上銷售,基本上是商家對商家、也就是B2B的經濟交易,而著作則幾乎是個人的創作或表演,屬於C2C模式,攸關大眾文化生活。

著作商標、專利的管理模式也各有不同,各國大都分別管理,專利法與商標法需要申請註冊或審查,由一機關負責,通稱專利商標局(PTO);而著作權因不需申請更不必審查,所以除了少數國家設有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多數未設立主管機關。

綜觀我國法規,我國自民國17年制定著作權法屬內政部主管,到民國88年經濟部設立智慧財產權局後,才歸經濟部主管。

有關藝文領域的著作權,例如,音樂創作在市場上推廣應用時,會依不同受眾人數多寡來收取授權費用,區分為家庭版、公播版等。

文化基本法通過後,著作權法的解讀、適用、修訂,都應有新的視角與觀點,由於藝文創作本質上不同,施振榮呼籲,「文、影、視、音」等內容創作的著作權主管機關,應透過法令修訂明定由文化部來擔任主管機關,如此一來,對於藝文生態的長遠發展也較為有利,推動產業永續發展。

 

施振榮小檔案 製表/馬瑞璿

轉載自:聯合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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