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申請註冊商標可以通過聲明在印度使用該商標或提議使用(意圖使用)的方式提交。在經公告之後,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申請將進入註冊。與美國不同,在印度使用商標的證明並不是授予商標註冊的先決條件。申請中聲明的用法需要是真實使用的,並且必須提供使用的相關文件證據,如有必要,審查官可能會堅持要求提交使用宣誓書。

  當申請以提議使用的方式提交時,商標所有人將來需真正的使用該商標,如果在註冊之日起5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則該商標註冊可能會因不使用而被取消。實際上,商標局很少採取suo-motto行動來執行這一規則,但通常是第三方以不使用為由提出取消商標註冊的請求,因此申請商標後必須確實在印度使用該商標以確保申請人對該商標之專屬使用權。

  然而印度的商標申請以提議使用的方式提交而不知道該商標已在印度使用時,可以提交修改使用日期的申請,且包括該商標在印度的實際使用日期。但是,印度法律允許僅在印度提交申請之日之前修改用戶日期。如果印度的使用日期是在印度提交申請之日之後,則需要提交新的申請並要求使用。另外,在提議使用的基礎上進行登記,在起訴侵權訴訟時,原告需負該商標在印度使用的舉證責任。

**白鯨國際商標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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